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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业务须知

一、有关规定:

(一)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二)持有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二、所需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详见业务指南13)原件及复印件。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属于残疾人办理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业务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机动车驾驶证。

(四)如申请人无法提供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的,由申请人写明原因后申请办理。

三、办事地址:

岑村车管总所、各车管分所、各车管县所、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地址见详见指南[13])。

(注:如有变动,以车管所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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