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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累积记分达到满分的驾驶人学习考试须知

一、有关规定:

(一)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考试题库可在广州金盾网www.gzjd.gov.cn频道精选/交通管理/驾驶员考试题库上查找)

(二)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三考试。

二、所需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详见业务指南13)原件及复印件。

(二)《道路交通安全学习、(补)考试通知书》。

(三)申请人近期免冠、白底背景、人头像约占相片长度三分之二的彩色正面光学驾驶证相片光碟(规格为32mm×22mm,300dpi)。

(四)如申请人无法提供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的,由申请人写明原因后申请办理。

三、办事地址:

岑村车管总所、各车管县所(地址见详见指南13)。

(注:如有变动,以车管所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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