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关规定:
(一)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转出地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内(三十日)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超过规定时限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申请迁入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广州市关于车辆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三)代理人申请机动车转入业务的,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书面委托需经公证部门公证)。
二、办理业务所需资料:
(一)《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详见指南[20])。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四)机动车档案。
(五)查验民警确认机动车后出具的《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六)属广东省外迁入的还应提交《机动车辆刑侦检验通知书》(19座及19座以下载客汽车、摩托车及轻型及轻型以下货车、轻型及轻型以下专项作业车须提供)。
(七)超过检验有限期的还应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强制险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提交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或由保险公司提供的补办凭证。原件因上次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已收存的,提供任一联原件及复印件)。
(八)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办理19座(含)以下载客汽车转移登记的还须提供解除定编管理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办理19座(含)以下载客汽车转移登记的,还须提供验资报告原件。
三、办事地址:
各车管分所、各车管县所、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地址见详见指南[20])。
注: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的转入登记请到各车管分所、市区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办理。(注:如有变动,以车管所公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