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关规定:
(一)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
(二)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港澳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暂住地办理机动车登记;台湾、外国人只能在居留签注或许可地办理机动车登记。
(三)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必须符合国家、广州市关于机动车辆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四)注册登记业务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有五种形式:一是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二是计算机自动选取;三是按照机动车号牌标准规定自编自选(仅限小型汽车号牌);四是互联网自编自选(仅限小型汽车号牌);五是小型汽车号竞价发放。
(五)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只能在广州市区的分所和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申请登记业务。
(六)代理人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的,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书面委托需经公证部门公证)。
二、办理业务所需资料:
(一)《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详见指南[20])。
(三)机动车来历证明原件(详见指南[20])。 (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提交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或由由保险公司提供的补办凭证。
(五)国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原件或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原件,有底盘合格证的须提供原件。
(六)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七)查验民警确认机动车后出具的《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八)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购买19座(含19座)以下载客汽车的须提供《定编小汽车指标使用许可证》;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购买19座(含19座)以下载客汽车的须提供验资报告原件。
(九)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未满两年的、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检且出厂后未满两年的不须提交)。
(十)机动车辆刑侦检验通知书(19座及19座以下载客汽车、摩托车及轻型及轻型以下货车、轻型及轻型以下专项作业车须提供)。
(十一)警车须提交两张《粤O粤警车辆登记业务申请表》。
(十二)粤O号牌车辆须提交两张《粤O粤警车辆登记业务申请表》和《粤O车辆注册登记指标凭证》。
(十三)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需提交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其他机动车使用性质由机动车所有人按规定自主申报。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事地址:
各车管分所、各车管县所、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地址见详见指南[20])。 注: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的机动车登记请到各车管分所、市区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办理。
(注:如有变动,以车管所公布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