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关规定:
(一)外国机动车临时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或者始发地所在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二)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的核发适用于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入境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和临时入境后仅在边境地区一定范围内行驶不超过三个月的外国机动车。
二、办理业务所需资料:
(一)《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申请表》。
(二)境外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非中文的还应当出具经公证的中文翻译文本原件。
(三)中国海关等部门出具的准许机动车入境的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属于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还应当提交中国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属于境外主管部门核发的,还应当出具经公证的中文翻译本。不能提供的应在核发地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并取得合格证明。
(六)不少于临时入境期限的中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七)中方组织或接待单位联系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办事地址:
岑村车管总所、各车管分所、各车管县所(地址见详见指南[20])。
(注:如有变动,以车管所公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