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关规定:
(一)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二)在机动车抵押期间,机动车所有人可将机动车再次抵押。
(三)机动车在抵押期间不得办理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业务。
(四)代理人申请机动车抵押和解除抵押登记业务的,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书面委托需经公证部门公证)。
二、办理业务所需资料:
(一)申请抵押登记需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详见指南[20])。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4、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申请解除抵押登记需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详见指南[20])。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4、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解除抵押的,还需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办事地址:
岑村车管总所、各车管分所、各车管县所、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地址见详见指南[20])。
注: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的机动车登记请到各车管分所、市区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办理。(注:如有变动,以车管所公布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