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关规定: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二)机动车所有人不能委托代理人办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业务,但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办理凭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除外(书面委托需经公证部门公证)。
二、办理业务所需资料:
(一)补领(含初次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所需资料: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详见指南[20])。
3、查验民警确认机动车后出具的《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4、《机动车辆刑侦检验通知书》(初次申领的不需提供,19座及19座以下载客汽车、摩托车及轻型及轻型以下货车、轻型及轻型以下专项作业车须提供)。
(二)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需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详见指南[20])。
3、原《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办事地址:
(一)补领(含初次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请前往各车管分所、各车管县所、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地址见详见指南[20])。
(二)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业务的,请前往岑村车管总所、各车管分所、各车管县所、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地址见详见指南[20])。
(注:如有变动,以车管所公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