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关规定:
(一)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有效期内持行驶证向机动车登记地或者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二)代理人申请补、换机动车合格标志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二、办理业务所需资料:
(一)《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复印件。
三、办事地址:
岑村车管总所、各车管分所、各车管县所、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地址见详见指南[20])。
(注:如有变动,以车管所公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