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最新车船税收费标准回到页头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单位:元/辆.年、元/吨.年
| 税目 | 计税标准 | 每年税额 | 备注 | |
|---|---|---|---|---|
| 载客汽车 | 大型客车 | 核定载客≥20人 | 600 | 包括电车 |
| 中型客车 | 核定载客10-19人 | 480 | ||
| 小型客车 | 核定载客≤9人 | 420 | ||
| 微型客车 | 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1升 | 240 | ||
| 载货汽车 | 按自重每吨 | 96 |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 |
| 三轮汽车 | 96 | |||
| 低速货车 | 96 | |||
| 专项作业车 | 96 | 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汽车 | ||
| 轮式专用机械车 | 96 | 指具有装卸、挖掘、平整设备的轮式自行机械 | ||
| 客货两用车 | 96 | |||
| 摩托车 | 每辆 | 96 | ||
| 船舶 | 净吨位≥10001吨 | 6 | 拖船是指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 |
| 净吨位2001吨-10000吨 | 5 | |||
| 净吨位201吨-2000吨 | 4 | |||
| 净吨位≤200吨 | 3 | |||
备注:
(1)微型客车的确认及应纳税额:
微型客车的确认标准为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1升。纳税人须提供微型客车相关证明资料;纳税人不能提供微型客车相关证明资料的,税务机关按小型客车的计税标准征收。
(2)车辆自重的确认:
车辆自重是指车辆的整备质量。对于“机动车行驶证”上未注明整备质量参数的,按总质量减去核定载质量的差额作为计税吨位,或由纳税人提供能确认车辆整备质量的相关资料。对于“机动车行驶证”上未记载相关参数,纳税人又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应指引纳税人到车辆管理部门补登相关数据。纳税人不补登相关数据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数据核定征收。
(3)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



